法規名稱: 南投縣竹山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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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竹山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
  ,特設置「南投縣竹山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竹山區域係指竹山鎮、鹿谷鄉。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垃圾場工作之綜合協調及策畫事宜。
  (二)垃圾場營運、經費之籌措及審核事項。
  (三)垃圾場工作之執行、督導及財務管理審核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兼
  任:
  (一)竹山鎮公所:鎮長(兼任主任委員)、民政課課長、建設課課長
    、財政課課長、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清潔隊長、中和里里長。
  (二)鹿谷鄉公所:鄉長(兼任副主任委員)、民政課課長、財政課課
    長、主計室主任、清潔隊長。
  (三)環境保護局:業務課長、業務主辦人。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經費得由該區鄉鎮公所按比例(人口或垃圾處理量)方式編列預
  算。
九、本會為妥善管理垃圾衛生掩埋場委由竹山鎮公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