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特定
    定本要點。
二、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院校教授或副教授。
  (二)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三)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二年以上者。
  (四)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七)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遴選環評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之推薦
    。推薦表如附件
五、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名單,經簽請縣長遴選後聘任之,專家學
    者委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其遞補人選由縣長自符合第二點資格之
    學者名單內遴選適當人選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