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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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保
    障社會公義、促進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本
    縣成為生態觀光文化山城,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本
    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研議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重大
    議案。
  (一)參與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二)協調縣內水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縣民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推動縣內綠色科技及觀光產業,促進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
        之共享。
  (四)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縣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五)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之審議。

三、組織架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
        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
        管、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產業代表及環境相關社會
        團體代表組成。
  (二)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督導、協調
        本會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襄助
        執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三)本會置秘書組,其業務由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
        1.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2.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3.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4.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5.臨時交辦之相關幕僚作業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補行遴聘(派)之委員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依任務設永續環境組、永續產業組及永續社會組,以推動及
        協調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辦單位(機關)
        主管(首長)擔任,另置副組長一人,成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
        聘(派)兼之。
  (六)各組依工作需要,得請求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擔任協辦單位。

四、運作機制
  (一)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二)本會及各組召開會議或工作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主管
        、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三)各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本會決議後,交由
        本府各單位(機關)執行。
  (四)各組工作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提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
        義送請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各相關單位(機關)應將
        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彙整提報本會。
  (五)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
        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五、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會議主席裁決之。各組會議
    ,亦同。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本會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