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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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空
    氣污染,改善本縣空氣品質,特設置空氣污染減量工作小組(以下簡
    稱本工作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工作小組任務:
  (一)擬定本縣 PM2.5防制之目標與具體計畫。
  (二)擬定本縣空氣污染減量應對措施。
  (三)檢討本縣 PM2.5防制具體計畫及減量措施之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本縣空氣污染減量工作之事項。

三、本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本府遴
    聘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學者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
    團體代表擔任,及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副主管級以上人員派兼之
    。
    本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由縣長補行遴
    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工作小組置秘書單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環境保護局指派相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工作小組原則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工作小組得經會議決議協請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擔任減量工作主
    辦或協辦單位。

八、本工作小組召開工作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
    專家學者或公民團體列席或諮詢。

九、本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
    辦理,各相關機關(單位)應將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單位彙整提
    報本工作小組會議。本工作小組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
    )編列或勻支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