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獎勵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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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影視業者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
    縣)拍攝影片,以提升本縣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節目、紀錄片、廣告及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
        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節目影片。
  (二)影視業者:
        1.依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
          之製作業。
        2.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
          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
        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四)電視動畫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四、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達本要點最高補助上限新台幣二百萬元
        者,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五)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五、本要點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六、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製作企劃書各十五份,及下列
    各項文件:
  (一)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
        文件影本。
  (二)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三)影片劇本。
  (四)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五)過去實績說明。
  (六)對本縣觀光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行銷推廣記者會或其他回饋計
        畫(含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前項之文件,除由影視業者提出書面申請返還並檢附足額郵資及信封
    者外,不予退還。

七、前點第六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 DVD以上規格)影片
        ,供本縣作觀光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縣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並附帶辦
        理行銷推廣記者會達二場次以上。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
        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八、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南投縣政府影視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通知申請
    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九、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縣景點側拍花絮 DVD十份及本縣拍
    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
    撤銷補助。

十、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領
    款收據、支出原始憑證、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
    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結案後發給之。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
    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核銷完竣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受
      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由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項下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