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民間贊助文化藝術者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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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間贊助文化藝術事項,
    提升藝文風氣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贊助文化藝術項目如下:
  (一)贊助本局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1.社區營造或文化創意產業。
        2.文學、閱讀及出版。
        3.文化資產保存維護。
        4.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
        5.其他文化藝術事項。
  (二)贊助南投縣內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文化藝術事項。
  (三)贊助文化藝術團體或個人於南投縣內辦理之文化藝術事項。
  (四)贊助南投縣內其他與文化藝術相關事項。

三、贊助文化藝術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本局頒予南投文化之友認
    證標章:
  (一)五年內贊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者。
  (二)其他非金額之贊助並有足資表彰之具體事蹟,經本局審查小組審
        查通過者。

四、本局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五人,置內聘委員二人及外聘委員三人,
    並就前二點贊助項目及贊助情形進行審查。

五、贊助文化藝術項目者,得由本局辦理公開表揚。

六、本局得公開相關文化藝術之資訊,以供有意贊助者參考。

七、本局接獲贊助時,應開立收據,載明贊助者名稱或姓名、贊助金額或
    種類、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