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各國民中小學班級教室冷氣使用及維護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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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營造良好學習環境,培養學生節約能源,愛惜公物習慣,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使用規範:
  (一)各校班級教室設置兩台冷氣以及一具新風換氣系統,並裝設能源
        管理系統以班級為單位發給儲值卡。
  (二)各班應依實際狀況需要使用冷氣,若非必要時,請勿使用冷氣,
        以節約能源。
  (三)各班使用冷氣時,溫度設定應控制在26℃—28℃範圍內,且勿低
        於26℃,以免增加耗電縮短冷氣機使用壽命。
  (四)請視當日室外溫度適當調整冷氣溫度,避免室內外溫差過大(室
        內溫度勿低於室外溫度 5℃以上),以維護學生身體健康。
  (五)冷氣使用時請搭配電扇讓室內冷氣分佈較為均勻,不需降低設定
        溫度即可達到相同的舒適感,且可降低冷氣機電力消耗。
  (六)冷氣開放期間應將門窗關妥,進出教室請隨手關門。
  (七)使用冷氣以身體舒適為原則,若溫度設定過低,機器無法降至設
        定溫度將導致壓縮機不停的運轉而影響其使用壽命。
  (八)配合健康習慣指導,剛進行體育課程或大量運動後,請先開電扇
        ,指導學生擦汗喝水後,再開冷氣,以避免溫差相距過大,造成
        身體負擔及不適。
  (九)若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冷氣並指導
        學生良好衛生習慣。
  (十)班級學生長時間至室外上課時,應將教室冷氣電源關閉。
  (十一)暑假期間如需使用冷氣,其電費應由參與課程或活動之學生平
          均分攤,並由暑期導師收費後進行購卡及儲值。
  (十二)儲值卡視同現金,各班應審慎妥為保管及使用,使用後如有遺
          失、毀損或消磁時,該班級需照價賠償,校方亦不予退費或補
          發餘款。
  (十三)天氣轉陰冷或氣溫較低時,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應主動約束冷
          氣使用狀況。

三、管理方式:
  (一)為避免瞬間用電量遽增,造成跳電及契約容量超約,各樓層冷氣
        開放時段建議如下:
  (二)各班級儲值卡購卡費用及冷氣電費由學生以班費方式支付。
  (三)各教室配置之冷氣遙控器請妥善保管,列入移交清冊。
  (四)放學離開教室前,請將冷氣電源關閉。
  (五)各教室冷氣濾網請指派專人每二週至一個月拆洗一次。
  (六)如發現漏水、漏電現象,請立即向學校總務處反映。
  (七)如冷氣發生故障時,請通知學校總務處聯絡廠商派員維修。

四、各校冷氣收費基準如下︰
  (一)每度電費計算公式為( A +B +C)乘以 1.3(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其中 A為流動電費,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
        公司)夏月(六至九月)高壓供電周一至周五尖峰時間( 7:30
        -22 :30)每度電價收取標準計之;B 為基本電費,以臺電公司
        夏月(六至九月)基本電費總和除以臺電公司夏月(六至九月)
        使用度數總和計之; C為超約附加費,以臺電公司夏月(六至九
        月)超約附加費總和除以臺電公司夏月(六至九月)使用度數總
        和計之)。
  (二)每度電費增收30%的部分,作為支付冷氣維護相關費用。

五、各校冷氣收費應以第四點之收費基準為計算依據,並應邀請家長代表
    ,召開計價協商會議審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府另案補助各校弱勢學生冷氣電費,對象計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家庭突發因素及其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符合中央及地方政府
    補助貧困學生午餐支領標準等四類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