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
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
務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設「嘉義市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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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嘉義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二)嘉義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嘉義市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五)弱勢團體代表三人。(含原住民)
(六)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七)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
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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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均由本府勞工行政
主管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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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求職人或受僱用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
與調處事項。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之認定暨消除歧視之建議事項。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五)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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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受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三十日內交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
派員進行調查並完成認定之評議程序。如經認定有歧視時,得以書面
通知雙方當事人於二十日內至本府進行協商或調處以資糾正。如無法
以協商或調處方式消除就業歧視,由本會移送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
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前項認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決議,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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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兩造當事人三等
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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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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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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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視開會需要支給
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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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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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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