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
    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依就業服
    務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設「嘉義市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嘉義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二)嘉義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嘉義市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五)弱勢團體代表三人。(含原住民)
  (六)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七)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
    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均由本府勞工行政
    主管單位派員兼任。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求職人或受僱用者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協商
        與調處事項。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之認定暨消除歧視之建議事項。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五)關於公平就業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蒐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
        問題。

五、本會受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於三十日內交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
    派員進行調查並完成認定之評議程序。如經認定有歧視時,得以書面
    通知雙方當事人於二十日內至本府進行協商或調處以資糾正。如無法
    以協商或調處方式消除就業歧視,由本會移送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
    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前項認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決議,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六、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兩造當事人三等
    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視開會需要支給
    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行政主管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