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為強化嘉義市各區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及醫療門診業務,以
提升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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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嘉義市政府衛
生局為主管機關,各區衛生所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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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業務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補助(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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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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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其現金及孳息由各區衛生所在嘉義市公庫設立專戶
儲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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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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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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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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