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為強化嘉義市各區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及醫療門診業務,以
  提升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嘉義市衛生醫療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嘉義市政府衛
  生局為主管機關,各區衛生所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業務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補助(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其現金及孳息由各區衛生所在嘉義市公庫設立專戶
  儲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