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三、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置有
    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
    )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四、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申請人向本縣審查
    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
    竣工查驗。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
    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同意。

七、本縣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圖說文件,
        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核發「准予按圖施
        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六個月為限,因故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許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
        格後,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
        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
    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保存。

八、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合格時,如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消防
    設備變更、破壞或妨礙者,應依消防
    法規定向嘉義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
    竣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
    辦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期限為三十日;第三十二條第
    三項限期修改期限為六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審查機構對於未依限
    期或逾期修改與已廢止之案件,應每三個月實施清查,清查結果應報
    本府。

十、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
    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十一、公有建築物部分按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列金額八折計算。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得
      報請本府補充之。

十三、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十四、本作業事項規範未盡事宜,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