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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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並
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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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
請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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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地鄉、僻遠地區等所屬之村、里,村、里幹事在村、里辦公處辦公
,每週應在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鄉(鎮、市)公所隨時派員巡迴
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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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地鄉(鎮、市)所屬村、里,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
,應於上午集中公所辦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或隔日在公
所辦公及村、里辦公處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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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
鎮、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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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里幹事凡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
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市
)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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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
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
徵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填寫戶長資料卡。
(十)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內部各課室職掌
範圍內之工作,除重大或緊急事項外,不得列入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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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市)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五)、(八)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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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村、里幹事每年最少應普遍訪問轄內各住戶一次,俾能瞭解住民一般
狀況,其有特殊善行、惡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
問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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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鄉(鎮、市)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交辦,以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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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鄉(鎮、市)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二次,由鄉(鎮、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秘
書(主任秘書)代理,公所各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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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鄉(鎮、市)公所對所轄之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
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
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於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
應以通知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處收
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
保管一年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
報鄉(鎮、市)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
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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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左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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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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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嘉
義縣○○鄉鎮市村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八)
,送鄉(鎮、市)公所核辦(時間急迫者,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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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鄉(鎮、市)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凡
屬鄉(鎮、市)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查報事項非鄉
(鎮、市)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公所轉送本府
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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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各單位收到鄉(鎮、市)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應視同正式公
文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形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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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鄉(鎮、市)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抽存
之第一欄處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
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
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查
報表應按村、里裝訂,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
里民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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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鄉(鎮、市)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逾兩週未獲答
復者,應予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如鄉(鎮、市)公所因
辦理查報案件而需與本府各單位連繫時,各單位連絡人名冊由民政
局與有關單位協調後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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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鄉(鎮、市)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填造一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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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對
辦理查報案件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揚,
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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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府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
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鄉(鎮、市)公所督導不
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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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鄉(鎮、市)公所處理查報案件績效,由本府民政局每年檢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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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十一):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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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鄉(鎮、市)公所之督導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
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戶長資料卡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時掌
握村、里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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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卡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之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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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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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鄉(鎮、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
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本府予以表
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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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鎮、市)長應經
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
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
主管有關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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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阿里山鄉村幹事之服務,除應依照本要點辦理外,並辦理原住民
生活輔導、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原住民青年輔導、原住民保留
地租地造林之桂竹採伐申請受理實地勘查會同查驗放行、兼任原
住民保留地森林護管工作保林隊隊附及協辦原住民推廣造林、原
住民保留地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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