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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
    關規定及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辦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村
    里辦公處、集會所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五份向本府
    申請:
  (一)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單
        位為土地所有權者免附)。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
  (五)廢水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者免附)。
  (六)擬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興辦村辦公處及集會所免附)、規劃配
        置圖(標示於比例尺大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附地籍套繪圖)
        。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三、本府受理該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內容如附表一)及水土保持計畫書(
    非山坡地者免附)一式五份時,即應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
    合規定,由本府民政局會同有關單位核簽具體意見後,併同「非都市
    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辦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村里辦公處、集會所用
    地計畫審查表(如附表二)」,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函復各鄉鎮市公
    所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使用各種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依「山坡地開發建
        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用地如座落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當依其管制事項:「新闢社
        區應興建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興建房舍應具有廢物處理衛生設
        備,其設計標準及廢污水放流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四)非利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非利用已實施農地重劃之農地。
  (六)非利用經政府規劃與重大投資改良之農地。
  (七)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八)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九)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