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管理嘉義縣政府金財神停車場之秩序、維持交通順暢及環境整
潔,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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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嘉義市金財神百貨廣場之地下二樓停車場(以下簡
稱本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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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限小型汽車使用,嚴禁摩托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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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得僱用約僱人員四人:一人擔任總務兼收繳營收款及代理值
班;三人擔任管理員,又僱特約清潔公司:負責本停車場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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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停車場採用人工計時收費,其標準如下:
(一)停車場每小時四十元,逾時五分鐘以內免計費,超過五分鐘時以
一小時計費。
(二)包月計算者,每個月三千五百元,先繳費後製發月票,月票不得
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覺即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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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放停車時間:全日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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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逾七日之車輛,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回,並按時收費,如有拒領
者,即通知警察局交通隊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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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停車場採用人工計時收費,進場時應向管理員領取停車票,停車票
應妥為保管,車輛出場時,憑票計時收費,如因停車票遺失而為他人
持用,出車者應自行負責,或因停車票遺失致無法計算停車費時,以
當日上午七時起算至出場時間計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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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車輛入場停車時,應依照金財神收費停車場暫行管理規定及管理員指
引將車輛停放整齊、行,停車時如有損壞他人車輛或本停車場設備時
,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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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任何車輛及車內財務之保管
責任,車輛使用人,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車輛損壞,本停車
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遇有事故發生時,應報請警察單位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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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否則經察覺加倍
收費,並即飭駛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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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隨時簽請補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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