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金財神停車場暫行經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管理嘉義縣政府金財神停車場之秩序、維持交通順暢及環境整
    潔,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嘉義市金財神百貨廣場之地下二樓停車場(以下簡
    稱本停車場)。

三、本停車場限小型汽車使用,嚴禁摩托車進入。

四、本停車場得僱用約僱人員四人:一人擔任總務兼收繳營收款及代理值
    班;三人擔任管理員,又僱特約清潔公司:負責本停車場清潔工作。

五、本停車場採用人工計時收費,其標準如下:
  (一)停車場每小時四十元,逾時五分鐘以內免計費,超過五分鐘時以
        一小時計費。
  (二)包月計算者,每個月三千五百元,先繳費後製發月票,月票不得
        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覺即予沒入。

六、開放停車時間:全日二十四小時。

七、停車逾七日之車輛,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回,並按時收費,如有拒領
    者,即通知警察局交通隊依法處理。

八、本停車場採用人工計時收費,進場時應向管理員領取停車票,停車票
    應妥為保管,車輛出場時,憑票計時收費,如因停車票遺失而為他人
    持用,出車者應自行負責,或因停車票遺失致無法計算停車費時,以
    當日上午七時起算至出場時間計時收費。

九、車輛入場停車時,應依照金財神收費停車場暫行管理規定及管理員指
    引將車輛停放整齊、行,停車時如有損壞他人車輛或本停車場設備時
    ,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任何車輛及車內財務之保管
    責任,車輛使用人,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車輛損壞,本停車
    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遇有事故發生時,應報請警察單位依法處理
    。

十一、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否則經察覺加倍
      收費,並即飭駛離場。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隨時簽請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