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功能,鼓
勵村、里長及村、里幹事積極推行村里業務工作暨慰勉服務資深績優
鄰長,以提高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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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優村、里長選拔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現任村、里長且擔任該職務至少四年(一屆)以上者。
2.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二)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熱心公益,具有「好人好事」事蹟者。
2.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
作,著有績效者。
3.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
優異。
4.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
蹟者。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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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依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由內政部頒給內政獎章任
職滿 30 年或 40 年以上之資深績優村、里長,得由本府併同特優村
、里長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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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村、里幹事選拔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現任村、里幹事服務年資連續 3 年以上,最近3年考績,2年
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
2.工作認真,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者。
(二)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辦里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圓滿完成,有具體事蹟者。
2.對村、里業務研究創新,提出建議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
獲採行者。
3.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幹事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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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深績優鄰長選拔條件如下:
(一)現任鄰長且服務年資累積滿40年而未曾接受本項表揚者。
(二)最近 3年內未受刑事處分者。
服務年資累積滿30年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視實際需要辦理
表揚。
依第1項選拔之鄰長,由本府頒給獎狀,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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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曾依本要點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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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村、里幹事選拔各鄉鎮市公所選報 1 名參加表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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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村、里幹事由本府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各鄉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 2月底前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村、里長與績優村、
里幹事及資深績優鄰長依附件 1-2格式,各繕造 2分送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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