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獎勵績優民政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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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層組織功能,鼓勵基層民政人
    員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加強服務觀念,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府民政局暨鄉(鎮、市)公所從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

三、獎勵標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而無不良嗜好者。
        4.五年內未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ㄧ以上者)
        1.對民政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
          行者。
        2.對民政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3.對便民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足為民政
          人員為楷模者。
  (三)最近三年曾受民事、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者,不予獎勵。

四、獎勵人數:六人。

五、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符合條件之民政人員一人,依本要點
    規定人數繕造表冊(如附表格式),並檢附有關資料各二份,送本府
    審核。

六、績優民政人員由本府頒獎表揚,以示激勵。
    本府民政局績優民政人員之選拔表揚,得併同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府因業務需要對於從事基層民政業務人員,另訂有專案表揚要點者
    (如特優村、里長及績優村、里幹事表揚)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