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獎勵績優議事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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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鼓勵議事
    人員積極進取,增進議事效率,以加強鄉鎮市民代表會議事功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

三、獎勵資格條件如下:
  (一)受獎人員基本資料:
        1.議事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二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而無不良嗜好者。
        4.三年內未受本要點表揚者。
        5.具(一)(二)款資格條件人員最近三年曾受懲戒處分或刑事
          處分或行政處分者,不予獎勵。
  (二)受獎人員必備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議事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
          行者。
        2.對議事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績者
          。
        3.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4.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對議事運作著有實蹟,足為議事人員楷
          模者。

四、獎勵人數:二人。

五、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每年年底前將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議事人員一人
    ,按附表格式,造具表冊二份,送本府審核。

六、績優議事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表揚,以示激勵。

七、本項表揚併同績優民政人員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