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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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健全發展並促進
    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之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完成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
    教會(堂)設立許可而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分類如下:
  (一)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
        從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
        及宗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
        之場所。

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協辦單位為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及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主管單位應不定期函請各鄉(鎮、市)公所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
    ,訪查事項如下(附表一):
  (一)未立案宗教場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祇。
  (四)成立時間。
  (五)坐落地址、地段、地號。
  (六)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
  (七)祭典(法會)日期。
  (八)活動項目。
  (九)設置神將團情形(八家將、大鼓陣、武轎班、醒獅隊、金龍陣等
        )及參與人數(含調查是否有中輟生參與)。
  (十)其他(加入所屬教會之名稱,無則免)。

五、主管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及列冊
    輔導,並將名冊一份送本縣消防局加強防火宣導。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教會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
    所屬教會之規範與輔導。

七、主管單位應定期會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
    代表人)業務講習會(座談會),或於宗教業務講習會(座談會)合
    併辦理。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從事宗教活動時,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並不得有下列
    行為,違反者由相關單位依權責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妨害性自主等刑事犯
        罪或其他非法行為;或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礙交
        通者,由本縣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
        規者,由本縣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
  (四)違規使用農牧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由本府農業處、地政處依法處理。
  (五)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
        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經濟發展處依法處理。
  (六)違反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本縣消防局依法處理。
  (七)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九、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由所轄鄉(鎮、市)公所
    辦理查報(必要時得會同轄區員警查報),並填報未立案宗教場所人
    民檢舉違規行為查報表(附表二)函報本府,續由主管單位依本要點
    第八點規定函送相關權責單位依法令處理,必要時得由民政處邀集各
    相關權責單位研商處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在年度相關業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