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基 本權利並紀念鄭南榕先生爭取言論自由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定於每年四月七日為言論自由日。
三、為紀念言論自由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舉行推廣言論自由之學術 演講或辦理相關紀念活動。
四、言論自由日相關紀念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