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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單位(機關))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以確保本府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機關)行政罰鍰之管理、送達、催繳及強制執行,以及債權
    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各單位(機關)行政罰鍰案件之管理、送達、催繳及強制執行,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或電子檔),逐案載明裁處書或罰
        單之日期、文號或單號、受處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罰鍰金額及收繳情形、移送強制執行或取得債權憑
        證情形等資料,並列入交代。已建置或運用罰鍰管理資訊系統作
        業者,得免另行設置登記簿。
  (二)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之送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三)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方式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受理申請分期
        繳納行政罰鍰案件實施要點」辦理。
  (四)受處分人應繳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或經催繳,逾期仍未
        繳納者,應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移送該管行政
        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案件移送後,受處分人自行繳清所欠款項者
        ,應於核對無誤後辦理實收繳庫,並立即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撤案
        。
  (五)行政罰鍰應收款項之註銷,應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應
        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四、各單位(機關)行政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其登錄、保管及清理,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債權憑證。
  (二)各單位(機關)承辦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各欄
        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行政執行分署
        更正後,移請債權憑證專責管理人員保管或存放於各單位(機關
        )保管品專戶。
  (三)各單位(機關)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以該憑證
        影本或造冊列表通知主(會)計單位辦理,並按時效期間屆滿先
        後順序排列,列冊或建檔妥為保管。但不能按時效期間屆滿先後
        順序排列,且已建置債權憑證資訊系統,可按時效屆滿日妥為控
        管者,得以取得債權憑證先後順序保管。
  (四)各單位(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相關法規妥
        善管理。除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權憑證、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
        銷債權憑證外,因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債權憑證之必要時,應
        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加以查
        明後,填具註銷清冊(附表一)及檢同有關資料,簽奉縣長核可
        後移請本縣財政稅務局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定後,
        並副知本府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五)註銷債權憑證時,各單位(機關)承辦人員應即時通知主(會)
        計單位辦理帳務沖銷。如因債權獲償,並應辦理實收繳庫。
  (六)依前二款辦理之債權憑證應告知債權憑證管理人員將該憑證另行
        抽出裝訂成冊歸檔。
  (七)債權憑證移轉予其他機關時,承辦人員應通知債權憑證管理人員
        取消列管,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辦理。
  (八)各單位(機關)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配合各該強制執行案件承辦
        人員每年定期全面清理債權憑證,除有特殊情形,經簽請單位(
        機關)首長同意外,應以清理一次為原則,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受處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列
          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受處分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通知該強制執行案件承辦人員,
          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再移送強制執行。
  (九)前款清理結果應於稅捐稽徵機關函復後,至遲於三個月內簽陳單
        位(機關)首長核閱,並加會主(會)計單位。
  (十)債權憑證經再移送強制執行後,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債
        權總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各單位(機關)得本權責
        衡量執行成本及效益,自行催繳或處理,免移送強制執行,並於
        時效消滅後依第四款辦理註銷。
  (十一)債權憑證執行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時效屆滿前三
          個月得視實際需求再辦理清理作業。
  (十二)各單位(機關)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
          有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
    民事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其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前項第十一款規
    定外,準用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債權時效屆滿前三個月,應儘速依法
    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五、各單位(機關)每年應自行訂定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清理計畫,並定期
    檢討執行績效。

六、各單位(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對執行清理人員上年度行政罰鍰執
    行成果,除案件裁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以專案清理,不計
    入年度清理率計算外,依本府行政罰鍰年度考核與獎懲基準表(附表
    二)所列考核項目進行績效考核及獎懲。
    因法令規定,作業程序具牽制作用,無須催繳其執行率即可達百分之
    百之單位(機關)或罰鍰項目,不列入考核。
    各單位(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第一項績效考核之獎懲基準,
    惟敘獎最低基準以不低於嘉義縣政府行政罰鍰年度考核與獎懲基準表
    所列敘獎最低基準為原則,且最高獎度以記功一次為限。

七、各單位(機關)接受獎懲人員,以實際辦理考核項目業務之主辦、督
    導人員為限。

八、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相關人員未依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辦理者,
    由各單位(機關)視違失情形給予書面警告,或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懲處。
    同時列入前項懲處及第六點績效考核獎勵事項者,酌減獎度或不予獎
    懲;同時列入懲處者,以較高懲處為原則。

九、為利稽核控管應收未收罰鍰保留情形,裁罰單位(機關)除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外,應按月將當年度罰鍰執行情形,及以前年度應收款收繳
    情形(附表三),彙報本縣財政稅務局及各機關主(會)計單位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