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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完全中學、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小學及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身
  心障礙學生。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身障生就讀之普通班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優先
  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
  任班級導師。
  前項安排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
  利身障生所需課程之規劃。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審
  查。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障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身障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
      展優勢能力之課程、教學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
      其他支持措施。
  二、提供身障生與普通班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及競賽,提
      升學習成效。
  三、普通班教師應運用班級經營策略,提供身障生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
      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得依身障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課程調整或協同普
      通班教師進行適性教學,提升身障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其他必要之教學措施。

  學校對於身障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特推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並依身障生需求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
      員及其他人力資源等,協助教師輔導身障生,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
  三、依身障生能力、性向及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及生涯等各項輔
      導,並提供就學或就業等轉銜服務。
  四、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障生對於校園設備及設施,均能順利進
      出並安全使用。
  五、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特殊教育知能、親職教育、
      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六、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讓一般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
      學生,建立能滿足多元需求之融合學習環境。
  七、學校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及相關人員,每學年應接受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
  八、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等擔任志工,並運用志工協助推展
      各項輔導活動。
  九、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普通班教師對該班身障生之職責如下:
  一、營造班級接納的情境與無障礙環境。
  二、參與擬定與執行個別化教育及轉銜服務計畫。
  三、協助提供身障生家庭支援相關服務。
  四、提供身障生個別適應及學習需要之相關服務。

  就讀普通班身障生之成績評量,應視其個別需求,衡酌身障生之學習優
  勢管道,採行多元評量,其成績計算應予彈性處理,必要時得提供點字
  、錄音、報讀、特殊考場及其他輔助方式及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前項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經各校特推會通過後實施。

  身障生就讀普通班,該班教師之遴選,應優先任用下列之合格教師: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特殊教育班者。
  三、曾擔任身心障礙學生教師者。
  四、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五十四小時者
      。

  普通班教師輔導身障生表現優良,且有輔導紀錄可稽者,學校得予獎勵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