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各國民中小學附設游泳池(以下
簡稱附設游泳池)之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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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之學校應組成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教務、訓導、總
務、主計、人事、體育等主管及教師代表組成,決定游泳池自營或租賃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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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開放時間每年以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其自營或
租賃均不得影響教學,正常上課時間不得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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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自營或租賃均應訂定管理要點(應含營運方式及收費標準)
,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本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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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得結合社區、社團或運用社會資源共同維持場地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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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於營運期間不得違背法令、公共秩序,有害於社會公益及善
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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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自營或租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納入預算處理;國
小部份由本府統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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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上課教學,已獲教育廳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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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開放期間應置管理員及救生員,以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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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游泳池租賃契約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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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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