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維護及建立使
  用收費機制,推廣科學教育及藝文活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教育處。本府得委託學校代為管理。

  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館外空間:扇形廣場。
  二、館內空間:三D立體劇院、大特展室、小特展室、太陽館探索廳、
      太陽館五樓北回步道。

  館外空間應開放供公眾遊憩。但館內外各項設施提供特定使用,應收取
  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如附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入館內使用設施得予免費: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
  四、育幼院團體。
  五、設籍嘉義縣之縣民。
  六、各級政府機關接待之貴賓。
  七、為辦理科學、教育文化活動或其他特殊政策性因素,經本館核准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應當場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使用場地,應填具申請表,記明用途及時間,向本館申請,繳驗相
  關證件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本府主辦或與本府合辦
  之教育文化、非營利活動者免收使用規費。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二、未經本府同意之商業行為。
  三、辦理婚、喪禮或各種宗教活動。
  四、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
  核准後發現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繳納之各
  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展場布置、海
  報文宣等需先佈置事項,均應先經本館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
  時內回復原狀,違者本館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
  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館應予追償,申請者
  不得異議。

  本館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場地使用期間
  之人員意外保險、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及傷患救急,由申請者自行
  負責。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