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嘉義縣北回歸線太陽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維護及建立使
用收費機制,推廣科學教育及藝文活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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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教育處。本府得委託學校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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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如下:
一、館外空間:扇形廣場。
二、館內空間:三D立體劇院、大特展室、小特展室、太陽館探索廳、
太陽館五樓北回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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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外空間應開放供公眾遊憩。但館內外各項設施提供特定使用,應收取
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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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入館內使用設施得予免費:
一、未滿六歲之兒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
四、育幼院團體。
五、設籍嘉義縣之縣民。
六、各級政府機關接待之貴賓。
七、為辦理科學、教育文化活動或其他特殊政策性因素,經本館核准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者,應當場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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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應填具申請表,記明用途及時間,向本館申請,繳驗相
關證件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本府主辦或與本府合辦
之教育文化、非營利活動者免收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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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二、未經本府同意之商業行為。
三、辦理婚、喪禮或各種宗教活動。
四、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
核准後發現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繳納之各
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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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展場布置、海
報文宣等需先佈置事項,均應先經本館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
時內回復原狀,違者本館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
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館應予追償,申請者
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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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場地使用期間
之人員意外保險、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及傷患救急,由申請者自行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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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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