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中小學辦理學生週休、寒暑假暨課後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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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指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充
    學習領域,充實生活內涵以達五育均衡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則:
  (一)本實施要點以週休、寒暑假假期暨課後活動為施行之時段。
  (二)鼓勵有必要參加之學生參加,惟應本自願原則,取得家長之同意
        書,以不強迫方式行之。
  (三)課後活動或學藝活動之實施,以不改變學校平時作息為原則。
  (四)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五人為原則,得視學生人數採混齡編班。
  (五)活動設計須兼具趣味性、感性、知性,內容兼顧並重。

三、內容:
  (一)以課業補救教學、作業指導、學藝活動、體能活動、參觀訪問活
        動、生活輔導及鄉土教學等活動為主,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
        需要彈性規劃,並應力求課程之精緻化。
  (二)辦理活動之學校師資以校內教師優先。校內師資不足時得善用社
        會資源(含家長會、社區人士、大專校院社團等),聘請社會人
        士擔任指導工作。

四、方法:
  (一)實施時間以週休、寒暑假假期暨課後活動為施行之時段。(半日
        或全日實施依活動性質而定)。
  (二)本活動所需之費用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收費標準依下列
        支出標準自訂:
        1.上班期間參加之教師,授課鐘點費國小以每節二六0元為原則
          ,國中以每節三六0元為原則,惟該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應授課
          時數,所超出之節數始得領該鐘點費。
        2.非上班期間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不超過四五0元為原則。
        3.參加學生未滿二0人時,可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原收費
          之百分之卅五,並須報教育局核定。
        4.對於貧困學生應酌情減免。
        5.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0,行政費以不超過
          百分之三0為原則,所收費用不足時,以支用於教師授課鐘點
          費為優先。
        6.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五、其他:
  (一)活動期間應注意校園安全,並安排導護人員。
  (二)學校得視情況以「學校自辦」、「學校主辦,合法立案之民間機
        構或團體協辦」及「公辦民營」方式辦理。
        1.學校自辦:係學校認為相關活動有必要實施時,由學校善用社
          會相關資源辦理。
        2.學校主辦,合法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協辦:係教育行政主管
          單位,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本局認為有必要時或上級單位
          之經費之補助,由本府指定學校辦理,由合法立案之民間機構
          或團體給予必要協助。
        3.公辦民營:係由學校負責督導,而委由合法立案之民間機構或
          團體經營。
        4.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本府對各校實施假期學習活動,應組織專案小組,加強督導,方
        式以定期與不定期抽訪,抽訪情形應有詳細紀錄,辦理績優者給
        予獎勵,若有違規者,予以議處,並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以供來
        年辦理本活動之參考。

六、評鑑:本府將依以下四種方式辦理評鑑工作。
  (一)由本府各視導區督學列入視導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評鑑小組,
        分區不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辦理情形。
  (二)校際間互相觀摩。
  (三)學校自評。
  (四)擇期召開全縣性檢討會。

七、各國民中、小學辦理本要點之活動前,應先擬具計畫報由本府教育局
    備查。辦理結束後,亦應將辦理情形彙集成冊,以供考核。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