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
    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重度身心障礙者,依法係指:
  (一)重度智能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二)重度肢體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者。
  (三)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限智能障礙與肢體障礙極重度、重度者。
  (四)重度自閉症、重器症、植物人學生、慢性精神病患、重病症(如
        血癌):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五)其他身心障礙學生:限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
        陷且身心障礙手冊列為極重度、重度者。

三、申請資格:
    年滿六歲至十五歲(九月一日以後出生)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身心障礙者。
    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四、代金金額:
    在家教育者(含在未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三千五百元
    ;在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六千元;(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者
    ,如所獲補助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按其差額給
    付;如差額超過代金額度,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一學年發放一次
    。所稱規定收費標準,係以內政部訂頒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
    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收費原則」為依據。

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上班時間)止。

六、申請地點:學生學(戶)籍所在地之學校。

七、申請手續:
  (一)無論在家教育者或社會機構就讀者皆需設學籍。在家教育者設籍
        於附近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社
        會福利機構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私立特殊教育班之學籍應設於該
        班所在地之國民中(小)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
        證件、填妥申請表(格式如附),由設籍學校將資料逕寄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辦理審核。

八、教育局邀集在家教育巡迴教師、專業人員、社工員等相關人員辦理審
    核工作。

九、獲審查通過發給代金之學生,由教育局轉發教育代金。

十、所稱社會福利機構已經向社政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

十一、中途喪失第三點所訂之規定資格者,經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後,自資
      格喪失下月起不得領取代金。已領取者須繳還。

十二、就學狀況變動時(如在家教育轉社會機構就讀、不適應社會福利機
      構附設特教班轉在家教育者等),致教育代金金額有所變更時,應
      由各校自行審核專案報教育局補撥或繳回教育代金;若申請學生轉
      移他縣(市)時,應由原校報教育局備查。下學期只接受新生之申
      請,並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教育局審核。

十三、持本代金學生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之督導。

十四、採在家教育者,教育局及學校應輔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
      應有之效果。

十五、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其不符第二點規定條件,經本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為必須在家教育者,得比照
      本要點規定申請資格,提送教育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