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六條及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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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政策,提昇本縣學習成
長環境品質,增進縣民學習機會,特定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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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設置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本縣終身學習之
政策、計畫、活動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指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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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縣長、教育局長為當然委員,縣長為召
集人,局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弱勢族群代表。
(四)社區代表。
(五)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六)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代表。
其中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弱
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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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教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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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
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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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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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代表或人士列席
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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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有下列情事,提報本會討論,經本會之決議認定確有其事者,免
除該委員職務,並自解聘通知書送達日起生效: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本會針對前項各款事項討論時,涉入委員可列席說明,但表決時應迴
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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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可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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