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特殊教育人員派兼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特殊教育之輔導並普及國民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人員係指視障教育巡迴輔導員、啟智教育巡迴輔
    導員;(另國語指導員、國民教育輔導團幹事得比照處理。)

三、派兼人員應遴選已修畢專業學分之合格教師擔任,如須代理者,應以
    一般合格教師擔任,最長不得超過貳年。

四、派兼人員以辦理教育輔導工作為原則,配置於教育處協辦特教行政工
    作人員不得超出輔導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派兼人員配置於教育處,受有關主管監督指揮,佔缺於中小學校,其
    缺額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之。

六、派兼人員之差假由派兼機關負責辦理,其考核及支薪由本職機關辦理
    。

七、派兼人員由派兼機關於每學年結束時檢討,如有不適任者免除其派兼
    。

八、依本要點派兼人員派兼期限不受『教師借調處理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