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體育場)為便於維護管理溜冰場(以下簡
稱本場)及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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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由體育場委託民雄國民中學代管,綜理本場維護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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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使用範圍:
(一)培訓本縣優秀溜冰選手。
(二)舉辦各項溜冰比賽。
(三)供民眾溜冰運動使用。
(四)供民雄國民中學教學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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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開放時間、使用制度、收費等由代管單位研擬報體育場呈轉縣府
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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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本場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親自到場登記依序使用。
(二)應穿著運動服及溜冰鞋。
(三)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
(四)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並遵守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丟棄紙
屑、垃圾、煙蒂。
(五)使用本場如有損壞應負修復或照價賠償之責。
(六)使用本場應接受本場管理單位人員指導,確實維護公共秩序及愛
護公物,如有違犯或不服從糾正者,管理單位有權終止其使用或
報警法辦。
(七)因使用本場,使用者之間所引起之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個人
或團體自行處理,本場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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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機關使用本場辦理溜冰活動時,應於使用前五天向管理單位提出
申請,俟核准後同時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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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收入概由代管單位(民雄國民中學)提繳本縣公庫,並由嘉義縣
立體育場編列預算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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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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