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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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
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確定特殊教育工作方向,
以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目的,設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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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任,
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
、及其他社會人士聘兼之,任期兩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與當次
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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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
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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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二)有關本縣特殊教育申訴案件之仲裁。
(三)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縣特殊教育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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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至少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本
縣特殊教育年終檢討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出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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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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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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