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
    育發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各項受教權益,確定特殊教育工作方向,
    以達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目的,設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任,
    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
    、及其他社會人士聘兼之,任期兩年,得續聘任;必要時得邀與當次
    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四、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
    員派兼之。

五、本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二)有關本縣特殊教育申訴案件之仲裁。
  (三)有關本縣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縣特殊教育之諮詢事項。

六、本會至少應於每學期開學之初開會一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召開本
    縣特殊教育年終檢討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出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