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中(小)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
    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規定外,凡本縣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
    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
        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
        ,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縣應依相
    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縣性侵
    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
    政機關。

三、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
    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
    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縣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
    類事件發生。

四、本縣特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
    ,委員會常務委員九人,其中校長一名、主任一名、教師三名、職工
    二名及主任督學、視導區督學,女性委員過半數。委員任期一年。委
    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嘉義縣教育局局長擔任之,主任委員負責委
    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
    避)

五、本縣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性騷擾暨性侵犯處
    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
    申訴方式提出。

六、接獲求助電話與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入要協助及相關訊,包括了
    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參見流程圖二
    )。

七、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
    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
    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八、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處
    理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
    有關延展的情況,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九、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
    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
    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
    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
    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十、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並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之。

十一、為處理本縣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
      ,本縣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
      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十二、本要點呈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