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
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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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規定外,凡本縣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
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
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開行為
,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
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本縣應依相
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縣性侵
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
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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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
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
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縣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
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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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特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
,委員會常務委員九人,其中校長一名、主任一名、教師三名、職工
二名及主任督學、視導區督學,女性委員過半數。委員任期一年。委
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嘉義縣教育局局長擔任之,主任委員負責委
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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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性騷擾暨性侵犯處
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求助,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
申訴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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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獲求助電話與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入要協助及相關訊,包括了
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參見流程圖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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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
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
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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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處
理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
有關延展的情況,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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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
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並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
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遇及
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
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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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並依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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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處理本縣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
,本縣整合校內外資源網絡,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
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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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呈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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