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小學各類特殊班級教師轉任普通班級教師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一)為擴大培育特殊教育師資,鼓勵本縣現任國民小學教師從事特殊
        教育工作。
  (二)激勵現任特殊教育班級教師發揮教育愛心與服務熱忱,增進特殊
        班教學功能。

二、依據:
  (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智能不足兒童教育實施計畫。
  (二)臺灣省視覺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實施要點。
  (三)依臺灣省政教育廳年月日七五教四字第五四0九三號函同意備查
        。

三、申請條件:
  (一)現任本縣國民小學各類特殊班級教師在本縣擔任特教工作已達三
        年上者。
  (二)任職特教工作期間未曾受過申誡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學年度之考績經評列為甲等以上。
  (四)合乎一、二、三年條件之特殊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應比照教師
        志願調動之規定辦理,按積分公開作業,不得要求直接轉任原服
        務學校普通班教師。
  (五)服務屆滿六年之特殊班教師於該校普通班教師出缺時,得優先轉
        任不受積分調動之限制,但每班須保留一位受專業訓練之教師,
        以不影響該班教學工作之推展。

四、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第一、二、三、四條規定者得依本縣縣內教師積
        分調動規定辦理。
  (二)符合申請條件第五條規定者可於每年六月廿五日以前向現服務學
        校提出轉任申請,經校長同意後於六月卅日前報府核辦。
  (三)申請轉任時應檢具下列證件(適用申請條件第五條者)。
        1.填具申請書表(格式不拘,但須經學校審核同意)。
        2.任教各類特殊班級滿六學年之服務證明。
        3.最近三學年之考績表。

五、本實施要點經縣長核准並函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備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