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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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縣轄屬高級中等學校。
(二)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三)獎懲:指依學校獎懲規定具獎勵或懲罰性質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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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校
長就學生事務處主任、教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輔導處(室)主任
、主任教官或生活輔導組組長、各年級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
表及學生代表聘(派)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
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應由校長就第一項所列人員補聘(派)任。
第一項學生代表在本會所作決定均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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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指定職務代理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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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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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審議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審議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審議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審議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事件,本會依調查結果審
議其後續之懲處。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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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認為有懲處可能,必要時得事先召開具輔導性質或協調性質之會
議。
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
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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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公正、公平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
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
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重大懲處事件於本會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
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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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如遇特殊獎懲事件,必要時得不定
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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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審議獎懲事件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會審議懲處事件時,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應通知受懲處學生
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說明;審議獎懲事件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
請提案人(單位)、關係人、社工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
(單位)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
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
係人申請於本會審議時到場說明者,經本會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點
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之學生或未成年之關係人,得偕同輔佐人一人
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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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
,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第十三點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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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
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獎懲案件之審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
)、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審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
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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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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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
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
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當事人學生、學生
家長、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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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獎懲事件之評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本會會議之審
議、表決涉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
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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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
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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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
議結果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
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
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結果決定書末附記,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
、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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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規
定,於評議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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