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新、增及改建學校建築物,能結
合學校發展計畫,考量建築物所在位址,檢討現有土地及建築物適法
性,對校園作完善整體規劃,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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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學校建築物,係指校(宿)舍、禮堂或活動中心、體
育館、風雨球場、廚房等地上建築物,依法應取得建築執照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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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新、增及改建學校建築物,應配合三年校務發展計畫整體審慎規
劃評估,並視使用對象所屬年齡階段,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
設備基準、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作業規範、幼兒園及其分班
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對學生使用空間進行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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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位址之考量,應區分靜態教學區及動態活動區;若需拆除舊建
築物原址重建,應規劃學生安置之合理配套方案。
前項建築物位址之選定,可委請專業人士協助會勘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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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學校依第一點規劃建築物,應完成下列之檢討及擬定處理方式,
據以提出申請計畫:
(一)新、增及改建建築物土地所有權權屬為縣有或國有地,或已取
得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且地目應符合新、增及改建之
需求。
(二)對現有無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辦理報廢拆除或完成補照。
(三)倘若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有涉及「開挖整地」新、增及改建
建築物之情形,請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擬具水土保持(以下
簡稱水保)申請作業(含簡易水保申報書及水保計畫)。
(四)倘若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性評估、
於鄰近斷層帶則須加強結構安全補強。
(五)學校建築物基地如存有珍貴樹木或老樹,應辦理移植,並將移
植之樹種、數量、移植地點及日期建檔。
(六)原建築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以上者,應先由本縣文化觀光局進
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確認不具文化資產之價值,始得進行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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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校地已完成水保計畫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以下簡稱
坡審),本次建築面積未超過原核定範圍累計之五百平方公尺者,得
以簡易水保方式辦理,免再進行水保計畫及坡審作業。
前項學校校地如未提送坡審作業,本次建築面積未超過原核定範圍累
計之五百平方公尺者,經坡審委員會委員審查未涉及開挖整地,得免
提送坡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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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學校若未能確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致延宕整體執行期程情節重
大者,應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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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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