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公私
立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落實
教學正常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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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落實常態編班。實施方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
分組學習準則及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補充規定等規定辦理。
(二)擬定課程計畫。依據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擬定全校課程計畫
,並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函報本府備查。
(三)教材應與時俱進。各校得採用經教育部審定或自編之教材,不
得以坊間出版品替代。但單一年級(含)以上,全學期使用之
自編教材須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採用。
(四)落實巡堂制度並做成紀錄。各校應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督導
教師依課表授課。
(五)辦理多元評量。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及本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其結果
及紀錄,應作為教師改進教學之依據。
(六)減少紙筆測驗。國民中學得辦理模擬考試,其次數每學期至多
二次,且成績不得列入學生成績評量。
(七)充實教學設備。為健全教學環境,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設施設備基準,進行校園規劃,並設置多元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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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於正式課程外及寒暑假得辦理課後輔導、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
其辦理方式依本縣中小學辦理學生寒暑假暨課後學習活動實施要點及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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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教師課務編排原則如下:
(一)優先專長授課為原則,並視各校需求、規模大小、師資結構及
課務繁簡等妥適安排。
(二)非專長授課(配課)教師,應依所排定之課程按表授課,不得
挪為他用。
(三)教師缺額應優先聘用非專長授課(配課)節數較多之領域(科
目)專長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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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應積極從事與教學相關之研究、進修,並依排定課程上課,不得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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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應鼓勵教師進修第二專長,並督促其參加非專長授課(配課)領
域(科目)研習,以落實課程教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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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加強各校教學正常化,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之教學輔導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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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落實教學正常化之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得從優敘獎;違反情節
重大者,得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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