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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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特殊教育學生享有適性教育,
    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任巡迴輔導教師(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每人每週授課節數依嘉
    義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表所編排之節數辦理;學前
    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含專任及導師)之授課節數為每週十八節,
    每節四十分鐘。

三、專任巡迴輔導教師須接受本府派案,每人輔導之學生以十人為原則,
    實際輔導人數依當學期巡迴輔導需求之學生數及地區調整。

四、巡迴輔導以每週一至二次為原則。但可視學生需求彈性調整服務方式
    (包含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

五、巡迴輔導課程規劃以特殊需求領域、學習上有重大困難學科、情緒及
    行為問題輔導為主,可視學生需求適當調整,部分專業科目應以原學
    校可提供協助為主。

六、巡迴輔導教師每次輔導後需上特教通報網填寫輔導記錄,接受巡迴輔
    導學生學校應上特教通報網填寫巡迴輔導教師出席狀況。

七、交通費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核實申請。

八、在家教育學生居住地於外縣市或就讀外縣市教養機構,不利本縣巡迴
    輔導者,學校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備文陳報本府。但需由設籍學校之輔
    導教師實施電話訪談,並做訪談紀錄,每學期至少二次,相關紀錄留
    校備查。

九、本府及學校得不定期派員查訪。

十、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
    (二)提供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及教學所需之課本、教材教具等。
    (三)學生請假時,應提前告知巡迴輔導教師。
    (四)提供停車空間。
    (五)審查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個別輔導計畫( IGP)
          及課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