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四條、第
    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適用對象為縣立完全
    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

三、學校應設置專業團隊,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學校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
    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
    、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四、前點所稱專業團隊是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參與組成,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

五、前點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醫師、物
    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
    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六、學校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或由各專
        業團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案討論,做成評估
        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確定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之重點及目
        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業團隊執行及追蹤。

七、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
    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
    檔保存。

八、專業團隊運作所需專業人員人力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
    ,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經本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
    態之身心障礙學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本府申請所需之服務,並於實
    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九、本府將定期督導、考核學校專業團隊設置及執行成果,考核實施計畫
    另訂之。

十、各校專業人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