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及營造友
善職場,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
待遇,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規定
,設置「嘉義縣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評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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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女性
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嘉義縣勞方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二)嘉義縣資方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嘉義縣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大學相關科系及法律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五)本縣身心障礙者代表一人。
(六)嘉義縣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如因職務
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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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勞工行政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業務,另置組長、幹事各一人承辦業務,鈞由本局勞工行政單位
遴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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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理轄內求職人或受僱用者提出之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申訴
案件之協商與調處。
(二)有關就業歧視行為及性別工作平等案件之認定暨消除歧視之建議
。
(三)協助轄內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與勞工團體訂定公平就業及性別工
作平等政策。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令
之諮詢服務。
(五)關於職場平權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六)其他促進就業平等及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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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職務,並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委員關於案件
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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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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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並得視開會需要支
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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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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