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電腦設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壹、通則:
一、為有效運用本處地政資訊電腦設備,確保資料安全及機密維護,特依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二十九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貳、電腦設備及作業管理:
一、電腦主機系統應設置專用機房,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含固定之管理
    人員及輪值之值班人員)。
二、機房應使用防火材質並裝設煙火感應、緊急照明、環境監控等設備;
    各項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三、機房應設置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作備援,其設定應隨時符合電腦公司
    提供之溫濕度標準。其相關之散熱室外主機及調掛式冷氣機應併同空
    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四、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用電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為確保供電
    品質,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五、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除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外,不得插
    接其他電器用品。
六、電腦機房由地政處指定一人擔任管理人員,總負責機房及電腦設備之
    管理維護工作。
七、電腦機房由地政處排定每日值班人員(輪值表格式如附表一)。每月
    月底前送次月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由值班人員及管理人員蓋章後送科
    長核章,並於科長監督下配合管理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記錄資源使用、維護狀況、作業情形及終端機使用者操作問題等
        。
  (四)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五)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六)資料備援(管理人員與系統管理人員)。
  (七)操作系統、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八)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九)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格式如附表二)、「機房工作日
        誌」(格式如附表三)、「系統備援/同步監控/數值化同步異動
        記錄表」(格式如附件四)、「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
        制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五)「設備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
        表」(格式如附表六)、程式修改建議單(格式如附表七)及連
        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八)。
八、機房管理人員或值班人員因故未能上班執行任務時,應事先選定職務
    代理人,經主管核准後,由職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九、機房內嚴禁煙火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食品、飲料及含有影響電
    腦運作之具磁性、靜電物體;並禁止易燃物品之儲存。
十、非機房管理人員進出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
    意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
    」(格式如附表二)。
十一、進入機房應換穿機房專用拖鞋。
十二、各項電腦及相關設備,應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約要求維修公司定
      期維護保養。
十三、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要求維修之電腦公司人員修護,並將
      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做成紀錄。如遇重大故障可能影響正常作業執
      行時,除立即處理外,並應陳報主管。
十四、電腦機房主機連線以外之終端機設備應由擺設位置所在之單位指定
      專人負責設備之使用管制、安全管理、外表清潔及故障問題之聯繫
      。並不得任意變更安裝位置及加裝週邊設備。
十五、為管理地政事務所同步異動資料至內政部地政司以提供全國土地基
      本資料庫連線安全機制作業,觀察連線狀態作紀錄於「系統備援/
      同步監控/數值化同步異動記錄表」(格式如附件四)。

參、軟體管理:
一、電腦系統軟體及套裝軟體,由地籍科統籌管理維護。
二、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應用軟體,本處人員不得自行修改,
    若有更改需求應請維護單位統一辦理(格式如附表七)。
三、本處人員自行開發之應用軟體,應由開發人員及業務主辦人員會同簽
    報主管核定後,方能正式安裝於電腦中,並不得直接存取地政資料庫
    ,其維護、更新亦同。
四、外購之應用軟體應由請購單位簽報處長核定後方能安裝至電腦中運作
    ,其維護、更新亦同。
五、主機作業系統應於安裝完成後,複製一套儲存備用,其系統參數設定
    亦應製作備份妥為保管,維護、更新亦同。
六、各類軟體之原始磁性媒體應指定專人或由機房管理人員負責規劃存放
    空間,並定期備援及檢視。
七、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八、各類軟體之文件(包括系統說明、程式說明及操作說明等文件)均應
    有兩份以上,並指定專人分開保存。

肆、資料及媒體管理:
一、電腦主機硬碟中的所有檔案應於每天下班後,做完整的備份,並保留
    五代,且一週一至二次異地存放。各應用系統作業檔案,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備援。
二、無須保留之檔案應隨時清除,非必需經常使用之檔案於使用後,應備
    援於磁性媒體再行清除其在硬碟上佔用之空間。執行原則如下:
  (一)終端設備操作人員,有開設個人專用工作目錄者,應於每個月月
        底自行清理本身目錄內檔案。
  (二)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每週清理所負責系統之檔案。業務單位認
        有保留必要之檔案,應主動聯繫管理人員為保留於硬碟或備援保
        存之處理。
三、磁片、磁帶及光碟片應置於防潮箱內,且不得加壓於其上方,亦不可
    置於地上。
四、備援媒體之儲存場所,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專用
    之消防設備,且嚴禁煙火及使用電熱器。
五、保存年限半年以上之磁性檔案,應至少每半年轉錄製另一新的媒體一
    次,以確保資料之完整。
六、儲存資料之磁性媒體及作業報表,應依規定簽報主管同意後方可攜出
    。
七、機密性檔案及輸出報表之管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及第
    三十一條規定,與非機密檔案資料隔離,指定專人分級保管,保管人
    員離職時,應逐項點交接管人員,並列冊陳報備查。

伍、安全管理:
一、電腦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控制,除有特殊規定之應用系統外
    ,餘由系統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設定,並視需要適時更新;員工離職或
    調換工作時,人事單位應書面通知地籍科,地籍科應依通知及連線作
    業使用者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八),調整或刪除其使用權限,確保系
    統安全。
二、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熟知並利用系統軟體提供之安全控管功能,透
    過應用系統設計,賦予各使用者不同使用權限之識別碼,以保護檔案
    資料之安全與機密。
三、檔案資料損毀時,應即以備援檔案進行回復作業,系統軟體損壞時,
    則通知電腦公司維護人員,協助辦理回復作業,回復過程應詳留紀錄
    ,以備查考。
四、為確保資訊安全,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鎖定系統。

陸、附則:
一、各應用系統之作業管理,其系統規範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
    規定辦理。
二、各科主管應督導相關之人員,熟知本要點各項規定,並確實執行。
三、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責者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本要點經陳報上級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附表及其使用說明如下:
附表一: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
        機房管理人員應於每月月底排定次月之機房輪值人員由值班人員
        及管理人員蓋章,並將輪值表呈報科長核定後分送各輪值人員。
附表二: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
        凡非本單位之電腦管理人員或當值之值班人員進出機房時,先填
        寫本表,由機房管理人員或機房值班人員核准後方可進入機房。
附表三:機房工作日誌
        機房值班人員應依據當日機房設備運作情形填寫工作日誌,於交
        接時交由接班之值班人員簽章後,每週送交科長核章,至少保存
        一年。
附表四:系統備援/同步監控/數值化同步異動記錄表
        本表由系統管理人員或機房管理人員執行備援紀錄備援地點,並
        監控地政事務所異動資料同步異動至本處資料庫後傳送內政部地
        政司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連線狀態,每日紀錄連線狀態,並於翌
        月初呈核科長簽章管理。
附表五: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單
        本處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資訊作業文件之攜出,應填寫本
        管制紀錄單,由權責單位主管核可方可攜出。本表由機房管理人
        員保管,於物品歸還時於簽收欄簽章。
附表六:終端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
        由機房值班人員紀錄終端使用者所發生之問題,並詳述處理或解
        決之方法,於處理完畢後,交機房管理人員保管。
附表七:程式修改建議單
        終端使用者若發現本所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功能有缺失時,可填
        寫程式修改建議表,經層報處長核可後,進行程式之修改。
附表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
        未經授權之本處人員欲使用電腦設備時,應先填寫本表經層報處
        長同意後,交由機房管理員設定其識別碼及使用權限。本表由管
        理人員保管,保存期限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