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職
    員出勤簽到簽退或打(刷)卡,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職員,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或因公出差、因故請假
    者外,均應遵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或打(刷)卡,單
    位主管及人事主管尤應於下班前或其他適當時間注意查勤。

三、職員簽到、簽退或打(刷)卡處所,得視辦公場所分別設置。

四、各機關均應設置簽到退簿或打(刷)卡器材。

五、各機關簽到或簽退或打(刷)卡,均應由人事單位指派專人管理。

六、各機關派出部分職員駐外辦公者,應各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簽到、簽退
    或打(刷)卡,並每月應將管理情形陳報主管長官核章後送人事單位
    列管。

七、各機關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
    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
    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管理簽到、簽退或打(刷)卡人員如發現曠職情事時,應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
    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

九、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處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
    警告之處分。

十、各機關使用簽到簽退簿人員,應簽全姓名或全名均可,惟不得僅簽姓
    或僅簽名字中之一字。

十一、各機關應簽到簽退或打(刷)卡人員,如發現代簽代打(刷)卡或
      預簽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議處。

十二、管理簽到簽退或打(刷)卡人員,須依本要點規定,切實負責辦理
      ,本府並得指派人員隨時查視,如經發現未依規定處理,相關人員
      均視情節議處。

十三、管理簽到簽退或打(刷)卡人員公出或請假時,應由人事單位派員
      代理。

十四、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公差(出)或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及辦理
      請差假手續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差假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辦
      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