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 8月25日局考字第0980064058號函及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點規定辦理
    。

二、適用對象:以公務人員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或住所,位於本縣太
    保市、朴子市、布袋鎮、民雄鄉、六腳鄉、東石鄉、義竹鄉、鹿草鄉
    、水上鄉、中埔鄉、竹崎鄉、梅山鄉、番路鄉、大埔鄉及阿里山鄉者
    為限。但其他鄉(鎮)如有特殊情形者,報經本府核定後,得比照辦
    理。

三、適用範圍:
  (一)公務人員休假期間,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改進措施)規定,以國民旅遊卡於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向服務機關請領強制休假補助
        費。
  (二)公務人員休假期間,除依改進措施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外,得不
        受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及任何行業別之限制,以檢據核銷方式,
        核實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
    公務人員每年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
    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
    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四、各機關公務人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銷作業程序:
  (一)消費項目之檢核:
        1.公務人員持用國民旅遊卡之消費項目,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
          核系統檢核後,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將置
          於網路,供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2.公務人員檢據核銷之消費項目,由各機關人事單位以人工補登
          方式,將其檢據核銷總額建檔至檢核系統,供列印強制休假補
          助費申請表。
  (二)列印報表及確認:經檢核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之休假補助費申請
        表,由各機關人事單位使用網路服務列印,送交請領人員確認;
        或由該請領人使用網路服務自行列印確認後,持向服務機關申請
        。
  (三)休假補助費之撥付:請領人以檢據核銷之請領總額須連同單據及
        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經服務機關人事、會計單位審核無誤後,由
        出納單位透過機關薪資系統撥付入請領人帳戶。

五、實施期間:自98年 8月 8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