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訂定目的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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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嘉義縣(以下稱本縣)審查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作業
一致,訂定本審查核定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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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醫療費用之範圍,係指醫療機構為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相關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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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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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審查核定:
(一)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1.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本縣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醫療機構
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
序據以核定。
2.醫療機構申請之收費項目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收費標準低於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
倍以下範圍者,本縣得以此原則逕予核定。
3.醫療機構申請之收費項目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收費標準逾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
範圍者,本縣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醫療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
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二)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1.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本縣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醫療機構
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
序據以核定。
2.提供健保給付項目:
(1)具健保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之規定辦理。
(2)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依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辦
理。
(3)不具健保身分之國人接受健保給付項目,或具健保身分但不
符合健保給付之條件者,由本縣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
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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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受理醫療機構申請審查,屬依前項逕予核定者,如遇無法逕予核
定之特殊案件,應研擬初審意見,提送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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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醫療費用時,至少各應有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
委員一人以上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醫用消費者或病友代表、學
者專家列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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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療機構各項自費項目及收費金額如未超過本縣已公告相同之收費項
目及收費金額上限,可逕予公告該院之收費金額,免送本縣核定,以
利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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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經本縣核定後,應將核定內容
公告(含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及於所屬網
站首頁明顯處 7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紙本收費標
準供病人查閱,始得收費,並應持續公開揭示,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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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定後之主管機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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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項醫療費用之審議核定結果,揭示於本縣衛生局網站首頁明顯處,
並及時更新,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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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對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之查核,除年度定期之醫療機構督導考
核之外,併有不定期主動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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