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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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觀光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依「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9條第 2項暨「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
    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14點規定,設置觀光遊樂業籌
    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之審查事項。
  (二)觀光遊樂業變更申請之審查事項。
  (三)觀光遊樂業籌設之輔導、諮詢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副縣長擔任
    之。

四、本小組由文化觀光局統籌相關行政作業,其餘成員由下列涉及觀光遊
    樂業務之單位派員兼任之:
  (一)經濟發展處。
  (二)消防局。
  (三)環境保護局。
  (四)衛生局。
  (五)農業處。
  (六)地政處。
  (七)建設處。
  (八)綜合規劃處。
  (九)如涉及其他單位者,另依需要派任。

五、本小組於必要時,得視個案性質,由召集人指派專家學者暨本小組成
    員五人組成專案小組。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位(
    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兩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以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遊樂業主管機關主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承辦有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九、本小組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
    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做成結論。

十、本小組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集
    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一、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十二、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