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三至四隊;大隊下
  設有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或
  特殊地區得增設分隊、救助分隊、小隊,依法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
  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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