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三至四隊;大隊下 設有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或 特殊地區得增設分隊、救助分隊、小隊,依法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 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