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
  或未置秘書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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