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人事室,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等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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