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或
  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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