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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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於雲
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導、監督、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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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局長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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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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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
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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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課長、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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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理等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
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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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
,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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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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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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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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