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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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推動全民體
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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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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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設以下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事務等事項
。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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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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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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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會計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歲計、會計及統統計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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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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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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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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