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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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掌理
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區內各風景區之維護管理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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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建設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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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風景區門票發售與管理事項。
三、風景區內餐飲、旅店、商店、攤販、遊樂業及遊艇業之管理與協調
等事項。
四、觀光遊遊活動之推廣、服務及解說等事項。
五、交通及旅遊安全秩序維護管理與協調事項。
六、觀光地區之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執行事項。
七、美化環境及改善衛生計畫之執行與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觀光地區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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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股:
一、管理股。
二、工務股。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分設管理站,所需人力由本所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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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股長長、技士、技佐、業務員、辦事員。
前項股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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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會計、人事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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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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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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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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