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雲林縣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掌理
  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區內各風景區之維護管理等事業。

  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建設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風景區門票發售與管理事項。
  三、風景區內餐飲、旅店、商店、攤販、遊樂業及遊艇業之管理與協調
      等事項。
  四、觀光遊遊活動之推廣、服務及解說等事項。
  五、交通及旅遊安全秩序維護管理與協調事項。
  六、觀光地區之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執行事項。
  七、美化環境及改善衛生計畫之執行與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觀光地區之管理事項。

  本所設下列各股:
  一、管理股。
  二、工務股。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分設管理站,所需人力由本所調派之。

  本所置股長長、技士、技佐、業務員、辦事員。
  前項股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所之會計、人事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