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資訊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雲林縣資訊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計
  畫室主任導,綜理本所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課:負責各項資訊工程規劃及設計、資訊設備採購、資訊
      安全、資訊訓練推廣及各項資訊管理等工作。
  二、系統維護課:負責推廣各機關(單位)辦公室自動化、系統維護與
      系統功能擴充及資料分析處理等工作。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或本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經雲林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