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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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掌理
推動家庭教育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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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之督導,綜
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具有三年以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經
驗之講師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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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掌理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務。
二、掌理有關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輔導事項。
三、掌理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宜。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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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輔導員、組員、助理員。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予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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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協助
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廣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予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
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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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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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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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如附件)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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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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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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